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4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元翊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為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5,8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