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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

債權人
旭發貿易有限公司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債權人旭發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淳鐿實業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旭發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所提出之銷貨單影本可知,本件係民國96年9月及民國96年10月之貨款,請具狀釋明本件利息得自民國96年8月31日起算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乙○○對本件債務應負給附責任之依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汪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11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