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62號
- 聲請人
- 興昇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合良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一一六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230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116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已和解,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返還,爰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提存書影本、和解書影本、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等件為證,另經本院調取擔保提存卷宗、假扣押執行卷宗等,審核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