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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吳永梁吳永梁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勝義律師
相對人
威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複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6號(即97年度勞訴字第11號)因損害賠償聲請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5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到場關係人:聲請人乙○○ 到聲請人訴訟代理人陳勝義律師 到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甲○○ 到相對人複代理人丙○○ 到本程序進行要領及記載之事項如下:

勸諭兩造讓步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威仁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甲○○願意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先給付壹拾萬元,餘額肆拾萬元分40期給付,每月10日給付一期,每期壹萬元,第一期連同先行給付之壹拾萬元於民國98年3 月10日給付。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上開款項由相對人直接匯入聲請人乙○○於龍井茄投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之儲金帳戶內。

三、聲請人本件其餘請求均拋棄,且爾後不得再以本件所述之僱用及受傷事由對相對人為任何主張或請求。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向關係人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永梁

  書記官 陳美敏

法 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永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移調字第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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