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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848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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