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詹漢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84元。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2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2人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84元。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