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聲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戊○○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揚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21,9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94年10月3日起至134年10月2日止,以擔保其公司及債務人甲○○、乙○○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分別於⑴94年10月11日、⑵95年10月26日,邀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⑴15,300,000元、⑵2,3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到期日為⑴109年10月11日、⑵100年10月26日,自借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⑶相對人於96年12月5日與債務人甲○○、乙○○共同簽發4,700,000元、到期日為97年12月5日之本票一紙。詎相對人僅攤還本金1,388,992元,依上開規定本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20,911,00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經本院於98年2月25日、98年3月9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甲○○、乙○○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98年3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福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伸港鄉  │全興    │        │761-2           │建│00  │14  │10.46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23   │彰化縣伸港鄉工│彰化縣伸港鄉全│鋼筋混凝土,鋼│1層:613.09;合計:613│屋頂突出物│全部    │              │
│    │      │三路5號       │興段761-2地號 │骨造1層平房   │.09                  │:7.89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87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