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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羅培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50號

原告
全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5,848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50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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