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凱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30,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扣抵前已繳交之調解程序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15,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