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金鼎富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之通知,性質上屬於意思通知之性質,其效力之發生,應類推適用同法關於意思表示之規定,如通知人非因有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解釋上亦得類推適用同法第97條,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以公示送達為催告之意思通知,此亦有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490 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領回因假扣押事件提存之擔保金,依法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惟郵務機關查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所登記之地址,以致原件退回,而無從送達,爰依法聲請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以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等影本為證。

三、查相對人公司業經經濟部廢止登記在案並由原公司負責人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 乙○○),聲請人依法應向清算人住所地為送達,惟郵務機關查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所登記之地址,致原件退回,是以,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