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彰簡字第195號
- 原告
- 新曜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雪青
- 訴訟代理人
- 施仁隆
- 被告
- 伊瑪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堯
- 訴訟代理人
- 江東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不爭執之機械採購合約書第10條約定「如有爭訟,買賣雙方同意由台中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