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 聲請人
-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茂松
- 相對人
- 洪榆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