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陳弘仁

原告
林宏飛

      林宏濤

      林文榮

      林青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大成、黃鐙誼、林雪花、賈德成、李林秀勤等人之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5,000元,分別計算如下:

⑴原告對於被告林大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⑵原告對於被告黃鐙誼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⑶原告對於被告林雪花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⑷原告對於被告賈德成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3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⑸原告對於被告李林秀勤之訴訟標的價額額核定為新台幣22元,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補正坐落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全體共有人以及抵押權人)。

三、提出被告黃鐙誼、林雪花之戶籍謄本,以查明住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02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