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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洪志賢

聲請人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相對人
洪榆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為福建省金門縣○○鄉○○村00鄰○○0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且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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