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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洪志賢

抗告人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抗告人雖於106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並未一併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抗告程序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洪志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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