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447號
- 抗告人
- 正誠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茂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洪榆鈞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3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件抗告人雖於106年11月14日提出民事抗告狀,惟並未一併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抗告程序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