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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7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廖政勝

原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王筑萱
被告
洪尉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2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17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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