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彰小字第175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王筑萱
- 被告
- 洪尉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2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彰小字第17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23元,及自民國110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