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四號
- 原告
-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惠
- 送達代收人
- 陳秀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