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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四號

返還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王紋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四號

原告
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送達代收人
陳秀芳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小字第二二四號於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墊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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