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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62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王鏡明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彰小字第562號

原告
康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久和順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98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法 官 王鏡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562號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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