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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4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簡燕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24號

原告
鴻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萬達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不明瞭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4  日

法 官  簡燕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永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簡字第24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