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 原告
-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官錦堃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正清
- 訴訟代理人
- 李燦興
- 被告
-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火杉
- 訴訟代理人
- 劉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