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何宇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簡字第333號

原告
迅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錦堃
訴訟代理人
陳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正清
訴訟代理人
李燦興
被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訴訟代理人
劉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二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