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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原告
陳延昭 住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1段12巷3弄8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