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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42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壢小字第422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雪瑩
被告
鍾陳槿(原名鍾陳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陸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伍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本件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縣中壢市○○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小字第422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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