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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

原告
中壢市國王花園第20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政華
訴訟代理人
蘇郁雯
被告
卓訓德

      張修武

      陳國秀

      廖明新

      王烈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105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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