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13號

原告
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青蓁
訴訟代理人
莊茂麟
被告
林戊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143 元。詎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理由而退票不獲付款。嗣經原告屢次催討,被告僅支付其中10,000元,其餘債務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其此部分主張應堪信屬實。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合計金額為146,143 元,原告自承已收取其中10,000元,則其現起訴請求剩餘之136,000 元(計算式:146,143 元-10,000元=136,143 元,原告僅請求其中136,000 元),自屬有據。從而,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即均自付款提示日在後之附表編號2 所示提示日即101 年11月15日起之利息,並主張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屬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之案件,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4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林戊坤                                              │
│付款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楊梅分行                            │
│受款人:鼎大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
│編│發   票   日  │提   示   日  │  金    額  │ 票據號碼 │
│號│  (民國)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101年10月15日 │101年10月15日 │ 95,488元   │HS0000000 │
├─┼───────┼───────┼──────┼─────┤
│2 │101年11月15日 │101年11月15日 │ 50,655元   │HS0000000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13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