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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28號

原告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王子修
被告
吳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伍仟壹佰玖拾貳元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本件之原告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惟自民國102 年7 月23日起因行政院組織改制,原告全銜名稱變更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提出書狀聲明承受訴訟在卷可稽,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3,512 元,及自本件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5,675 元為限。嗣原告於102 年8 月30日本件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將上開聲明變更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此僅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合先敘明。

三、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92年11月20日向原告申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103,848 元,約定自93年12月起,分60期,按月清償,如有一期逾期未償還時,視為全部到期,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負償還責任。詎料,被告均未依約返還,尚積欠原告103,848 元,依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申貸辦法第9 條:「申請人申貸之款項應依約定逐期償還,屆期未為清償者,視為全部貸款到期,保險人得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申請人請求償還,並依請求時之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逾期未償還款之百分之五為限。」之規定,被告應給付原告103,848 元暨利息,並以請求時之郵政儲金1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即年息1.37% 計算之利息,請求之利息總金額以尚欠金額之5 % 即5,192 元(計算式103,848 元×5%=5,192 元)為限。又被告當初本欲申請金額為113,512 元之貸款,其雖嗣後將申請金額更正為103,848 元,然原告於核貸時疏忽未察,仍依照被告原先主張金額113,512 元撥款給付,故被告就差額9,66 4元部分(計算式:113,512 元-103,848 元=9,664 元),實無受領之法律上原因,並致原告受有損害,為此,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貸款申請書及通知書、郵政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其中103,848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2 年8月17日(見本院卷第33-34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5,192元為限,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28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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