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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蔡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壢簡字第531號

原告
黃證職
被告
黃進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從事海鮮批發零售業,被告前向原告購買海鮮貨物1 批,價金為新臺幣(下同)27萬元,詎被告取貨後,仍未將上開款項給付原告,僅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 紙交付原告作為價金給付之擔保,然就上開票款暨貨款,原告屢向被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票據及買賣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本件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為辯論,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何主張或爭執。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所示本票9 紙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本件被告既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9 紙,自有給付票款之義務,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2 年8 月11日起(見本院卷第8 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與准許。至原告依據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已屬有據,本院即毋庸就原告是否符合價金給付請求權乙節為審酌,附此敘明

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  發票日    │ 到期日     │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號│      │ (民國)   │(民國)    │ (新臺幣) │          │
├─┼───┼──────┼──────┼──────┼─────┤
│1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8月20 日│  3萬元     │ 668378   │
├─┼───┼──────┼──────┼──────┼─────┤
│2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9月20 日│  3萬元     │ 668381   │
├─┼───┼──────┼──────┼──────┼─────┤
│3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0月5 日│  3萬元     │ 668382   │
├─┼───┼──────┼──────┼──────┼─────┤
│4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0月20日│  3萬元     │ 668383   │
├─┼───┼──────┼──────┼──────┼─────┤
│5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1月5 日│  3萬元     │ 668384   │
├─┼───┼──────┼──────┼──────┼─────┤
│6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1月20日│  3萬元     │ 668385   │
├─┼───┼──────┼──────┼──────┼─────┤
│7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2月5 日│  3萬元     │ 668387   │
├─┼───┼──────┼──────┼──────┼─────┤
│8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2年12月20日│  3萬元     │ 668389   │
├─┼───┼──────┼──────┼──────┼─────┤
│9 │黃進杉│92年7月24日 │93年1 月5 日│  3萬元     │ 6683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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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53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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