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 原告
- 陳延昭 住桃園縣楊梅市中山北路1段12巷3弄8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壢簡字第62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