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 原告
- 鑫成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宏洋
- 訴訟代理人
- 楊宥楹
- 原告
- 陳俊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宋英華律師
- 被告
- 魯安龍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煒律師
- 複代理人
- 游淑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博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