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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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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宏洋
訴訟代理人
楊宥楹
原告
陳俊安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律師
被告
魯安龍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博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133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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