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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聲字第4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俐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聲字第4號

聲請人
王祥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任志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96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被告,雖於民國103年3 月25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於103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庭訊錄音光碟,惟未提出在場陳述之人(含對造)書面同意,亦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當理由,況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任志偉於103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該訴訟,並經聲請人即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同意,則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已因撤回而終結;且聲請人未具體指陳該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復未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則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即有未合,自難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俐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芝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聲字第4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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