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聲字第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王祥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任志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 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本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961 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下稱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被告,雖於民國103年3 月25日具狀到院向本院聲請交付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於103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庭訊錄音光碟,惟未提出在場陳述之人(含對造)書面同意,亦未釋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之正當理由,況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任志偉於103 年3 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回該訴訟,並經聲請人即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被告同意,則系爭債務人異議之訴已因撤回而終結;且聲請人未具體指陳該次開庭筆錄有何錯誤或遺漏之處,復未敘明有何取得錄音光碟合理正當性之具體事由,則聲請人逕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與前述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要件即有未合,自難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