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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字第2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英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壢簡字第256號

原告
張秀文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被告
溫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陸拾柒萬陸仟叁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購買商品,金額共計新台幣567 萬6,368 元,被告並簽發以原告為受款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7紙(下稱系爭支票)支付貨款,詎料,原告遵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拒絕往來及存款不足為由退票,而被告迄今尚未支付上開貨款,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567 萬6,368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6 條、第126 條、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等資料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支票發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聲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僅具促使法院職權發動之效力,自毋庸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5 萬7,232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英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付  款  人│支票號碼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退票日     │
│    │          │          │              │(新臺幣)│              │
├──┼─────┼─────┼───────┼─────┼───────┤
│1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3 月31日│500,000元 │102 年7 月15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2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4 月30日│448,806元 │102 年7 月15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3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5 月31日│448,806元 │102 年7 月15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4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2 月28日│272,690元 │102 年3 月4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5   │彰化商業銀│GN0000000 │102 年6 月30日│400,000元 │102 年7 月15日│
│    │行中壢分行│          │              │          │              │
├──┼─────┼─────┼───────┼─────┼───────┤
│6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11月30日│288,504元 │102 年1 月4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7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8 月31日│303,390元 │101 年8 月31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8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2 月28日│175,390元 │102 年3 月4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9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12月31日│191,918元 │102 年1 月4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0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12月31日│142,786元 │102 年1 月4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1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2 年1 月31日│500,000元 │102 年2 月1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2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10月31日│300,000元 │101 年10月31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3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9 月30日│395,098元 │101 年10月2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4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8 月31日│300,000元 │101 年8 月31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5  │聯邦商業銀│UA0000000 │101 年9 月30日│250,000元 │102 年9 月5 日│
│    │行健行分行│          │              │          │              │
├──┼─────┼─────┼───────┼─────┼───────┤
│16  │彰化商業銀│GN0000000 │102 年8 月31日│358,980元 │102 年9 月5 日│
│    │行中壢分行│          │              │          │              │
├──┼─────┼─────┼───────┼─────┼───────┤
│17  │彰化商業銀│GN0000000 │102 年7 月31日│400,000元 │102 年9 月5 日│
│    │行中壢分行│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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