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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原告
林劍明
訴訟代理人
張金鳳
原告
張祉道
被告
羅瀋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為105 年度壢小字第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該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改分為105 年度壢簡字第54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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