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壢簡字第540號
- 原告
- 林劍明
- 訴訟代理人
- 張金鳳
- 原告
- 張祉道
- 被告
- 羅瀋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五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原為105 年度壢小字第11號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依職權該依簡易訴訟程序進行,改分為105 年度壢簡字第54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合先敘明。
二、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