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4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薛巧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946號

原告
徐梅玉
被告
以勒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小額程序亦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8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8 月25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是原告至遲應於106 年8 月30 日前繳納裁判費。

三、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清單等件在卷可憑,其訴欠缺訴訟要件,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946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