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64號
- 原告
- 劉銘塘
- 訴訟代理人
- 王治魯律師
- 被告
- 趙昌華
- 訴訟代理人
- 袁啟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6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