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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

原告
佑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寶洋
被告
健益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浩乙
訴訟代理人
吳旻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3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527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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