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611號
- 原告
- 崇義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邱文彬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進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嘉忠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