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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4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江碧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4號

聲請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對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中山區,相對人兼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簡力謙之最後住所則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資料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故參酌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人之聲請,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簡聲字第10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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