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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確認股份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方楷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376號

受 罰 人

即被告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中磊

上列受罰人與原告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間確認股份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惠品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理由

一、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3,000 元以下之罰鍰,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前經本院通知應於民國110 年4 月30日到庭調解,且亦註記「本件法官親自調解,請兩造務必親自到庭,若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調解者,本院得處以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緩」,而上開調解期日通知書業於110 年3 月26日合法送達被告公司設立地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地,並均由同居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2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0之1 頁及20之2 頁),然被告未陳明有何正當理由無法到場之情況或本件已無進行訴訟或調解程序之必要,竟未於上開調解期日到場,爰依前項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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