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415號
- 原告
- 賴復榆
- 訴訟代理人
- 李毅斐律師
- 被告
- 林俊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108年間擔任桃園市○○區○○路0段00號內之陽光山林社區(下稱系爭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系爭管委會)副主任委員,被告則擔任系爭管委會法務組召集委員。系爭管委會於108年8月3日召開第25屆第8次例行月會時(下稱系爭會議),被告竟在其餘21名委員、總幹事、幹事、會計及至少20位住戶面前,無任何證據,且尚未經司法調查之情形下,於系爭會議中指控原告侵權、背信跟偽造文書等,並發表「我必須要再講一遍,我談的是違法跟違反社區規約」、「現在我談的部分是什麼,侵權,背信,跟偽造文書,賴副(即原告),你在4月份有提案、你不能說你不知道」、「你這個月的報表做出來是偽造文書,這是公開資料,上面都有人簽名畫押,賴先生有簽名用印哦」、「相關人員是否知道這是非常嚴重失職,甚至負擔相關法律責任」、「你已經犯法啦,這已經是偽造文書啦」等言論(下稱系爭言論),造成原告名譽嚴重之侵害,社區內其他住戶對原告私下議論紛紛,已嚴重侵害原告之人格權。至於被告說其所指摘者皆係社區帳目,因一時口誤才部分提到原告,但原告認為被告是蓄意的,平常開會時,只有系爭管委會委員到場,但系爭會議當天有很多住戶都到場,管理委員幾乎到齊,這是事先運作之結果,被告雖稱有請教會計師帳目問題,但會計師在被告簡報前,就已經說明帳務沒問題了,被告仍在會中明白指稱我違法高達13次,而系爭會議是全程直播,傷害持續造成中,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如獲勝訴判決,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係系爭管委會第25屆法務組召集委員,被告本於職責調查社區之財務帳目有無不實及是否涉及不法,經被告調閱財務報表及請教會計師之意見後,遂於系爭會議提出「有關社區帳目及科目正確性」之簡報,被告認為帳戶有多處不符會計法則而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該案經討論時爭執不休,原告表示被告應代表系爭管委會去提告,經管理委員討論後,多數管理委員表決同意就帳目不清涉嫌偽造文書部分應提出刑事告訴進行調查,可見多數管理委員均認帳目有問題,有進行調查之必要,至於後來系爭管委會沒有提告,是因為應由當時主任委員為法定代理人提告,但主任委員沒有去提告。另被告於系爭會議並未影射原告涉貪,而係指系爭管委會帳目不清涉嫌偽造文書,此從被告提出簡報題目及系爭管委會做成之決議即可得知,被告系爭言論係指帳目不清涉偽造文書之意,並非針對原告,至於指原告犯法部分係一時口誤所致,且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業經合理查證,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並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或為意見表達,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置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二)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被告有於上揭時間、地點發表系爭言論。
四、本件爭點:
(一)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0萬元慰撫金有無理由?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亦難責其陳述與真實分毫不差,祇其主要事實相符,應足當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行為,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而不得僅以隻言片語而斷章取義,倘行為人僅基於一時不快而為粗俗不雅或不適當之言詞,而未對他人在社會上之客觀評價造成減損,縱主觀上造成他人之不快,亦不應使行為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2.經查,依原告提出之系爭會議錄音譯文(節錄如附表一至四),系爭會議當天,被告係先就社區帳目即資產負債表之記載提出質疑,並提出「有關社區帳目及科目正確性」之簡報(下稱系爭簡報,見本院卷第51至75頁),表示該部分帳目有問題可能涉及侵權、背信、偽造文書,復因系爭管委會第24屆第15、16次月會議記錄作成「一、建議將負債差額10,685元列為呆帳,以利新年度會計作業。二、由總幹事督導會計作業,倘仍無法完善會計作業,建議解聘會計」等決議,並由原告擔任主席簽章,因而對原告提出質疑,嗣被告又繼續針對帳目內容提出各項質疑,並表示相關人員要負擔起法律相關的責任,過程中原告及其餘委員針對被告提出之質疑內容及是否涉有不法討論熱烈,原告並提議就該帳務是否涉有不法以司法解決,而被告另提議改選系爭管委會各個職務,兩造及其餘委員續就是否有不法及需改選管委會有討論及爭執,爭執過程中因原告對被告表示「所以有沒有罪是被告決定還是法院決定。」等語,被告復稱「你已經犯法啦,這已經是偽造文書」等語,嗣兩造及其委員繼續就帳目是否涉有不法及是否要改選系爭管委會討論。
3.綜觀系爭會議之錄音譯文可知被告於系爭會議一開始確實是針對系爭管委會帳目提出質疑,且就其所認有問題之處一一向在場之人解說,並表示可能涉有不法,復參被告所提系爭簡報之內容,被告確實有整理出資產負債不平衡、107年1月資產負債表起始餘額與106年12月之餘額不同、保證金於資產負債表放置會計科目有誤等問題,及系爭管委會第24屆第15、16次月會議記錄作成「一、建議將負債差額10,685元列為呆帳,以利新年度會計作業。二、由總幹事督導會計作業,倘仍無法完善會計作業,建議解聘會計」等決議,並由原告擔任主席簽名等內容,足見被告係經調查、整理後,始指摘系爭管委會之帳目有問題,相關人士可能涉有不法,其所指摘之系爭言論並非全然出於被告之恣意扭曲渲染或憑空杜撰,而原告雖稱針對社區帳目,會計師已表示沒有問題,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準此,自難認被告有何未盡合理查證即為前述指摘,而有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之情事,又審酌被告為系爭社區法務組召集委員,負責處理社區法律相關事務,而系爭管委會財產用於社區之管理、維護,故系爭管委會財產之帳目是否有問題或涉及不法乃與系爭社區全體住戶公共利益攸關,為落實言論自由之保障,縱事後證明系爭言論與事實非完全相符,亦不能認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被告雖有對原告稱「你已經犯法啦,這已經是偽造文書啦」等語,惟觀諸原告所提出之系爭會議錄音譯文可知,原告原係針對社區帳目有問題,提出質疑並指涉有偽造文書問題,嗣因系爭會議對於帳目是否有不法及是否須改選管理委員有所討論及爭執,原告始對被告稱「你已經犯法啦,這已經是偽造文書啦」等語,而除此部分之言論外,從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未見被告有其他單純、明確針對原告指涉不法之言論,復參附表四譯文可知當時在場之人已發生嚴重爭執,被告方脫口上揭言論,是被告辯稱此部分之言論係口誤,非全然無據。至原告復主張被告事先運作,使系爭會議有諸多管理委員及社區住戶出席,顯然是故意侵害原告名譽云云,惟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況社區帳目是否有問題涉及不法,攸關社區住戶之權益,社區住戶本有知的權利,縱使被告運作使社區住戶踴躍出席系爭會議知悉該會議討論之內容,未必係基於毀損原告名譽之目的,且原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亦陳稱:與被告於系爭會議之前沒有紛爭,反而私下交情很好,之前有吃過幾次飯等語,則兩造於系爭會議前既無紛爭,被告應無運作社區住戶出席系爭會議,以毀損原告名譽之動機,故尚難僅憑該隻言片語及原告之臆測,即遽認被告主觀上係出於惡意詆毀原告名譽。
(二)從而,系爭言論內容雖可能對原告之名譽有所影響;惟就系爭言論之內容,被告已經合理查證,而依查證所得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應認其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而無過失,且被告所為系爭言論又與社區住戶公共利益相關,縱因系爭管委會未就被告指摘帳目問題提起刑事告訴,以致無法證明被告系爭言論與事實是否相符,惟本於言論自由之保障,自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是被告之前開言論即非不法侵害原告名譽,故被告對原告不構成侵權行為。此外,原告復未能證明被告有任何出於故意不法侵害其名譽之侵權行為,原告自無從以名譽權被侵害為由,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原告之主張,難信為真實。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予以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與防禦方法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被告:我必須要跟大家講一件事,我待會兒談的問題是跟法律有關係,跟會計沒有關係,那我必須要講一件事情,我要談的是司法的問題,不是會計上的問題,OK,好,大家現在手上各位委員都有,你到第三季,我必須要再講一遍,我談的是違法跟違反社區規約,OK,大家看一下,我給各位委員裡面在106年12月1號跟12月31號,這邊有其他收入,管理基金,保證金,第一預備金,第二預備金,跟社區基金,跟應收票據,施工保證票據,那我看這個部分是因為我自己呢,不小心去翻月刊的時候發現的,這張報表,咦,這樣看下來是這個樣子,為什麼是12月份,為什麼簽名是107年5月7號,那我看到月刊這樣子以後呢,我就覺得這樣好像有點奇怪,所以我就去追查這件事情,OK,下一張,第二個然後我去看到107年1月時候我發現一件事情,哇,這些應收表證金跟應收保證金被移出資產負債表,那時候我就覺得說,欸,那原本在資產負債表裡面的怎麼會移出來,那這邊總共就有270,唉,379萬在這個地方,那你移出379萬了那你...。剛剛我們林委員講,你這邊移出379萬,那為什麼這邊,這邊少了379萬為什麼這邊還能夠平衡,那我看了這個報表以後我發現一件事情,這邊有3,523萬那我就會覺得一件事情,那從106年的12月隔了一個月以後就會變成從3,500多萬變成3,300萬,一下子少了176萬,我我嚇到了,那怎麼會這個樣子,所以我個人的感覺說誒,這個可能要繼續看下去,好,請下一張。我剛剛林委員你看一下我有哪個字是錯的,資產負債表左右必須是一樣的,借貸必須是平衡,這對不對,OK,上個月餘額必須跟這個月的起始餘額是一樣的,這個對不對,大家有沒有問題,沒有問題喔,這個月的餘額必須等於下個月的起始餘額,這對不對,OK,好,保證金是別人的錢,但資產負債表是屬於負債,不是權益,喔,來,我們來,106年10月,11月,12月表達的方式是正確的,107年的表達方式是錯誤的,那我就會覺得奇怪,怎麼會這樣子,來,第三頁,大家來看一下這邊喔,這邊上面餘額35,789,000多萬這邊也是35,789,000多萬塊錢,這兩個是對的,這都是上月餘額,這邊35,397,000這邊也是35,397,000這是正確的,OK,那這個餘額拉到11月來,這兩個是正確的,這個餘額跟這個餘額是正確的,好這邊這個月結餘的也是正確的,跟這個是一樣的,這個數字跟這個數字35,250,000跟這裡上面餘額是一樣的,這裡跟這裡是一樣的,所以在12月份表達出來是3,500萬,到107年的時候變成3,100萬,這邊少掉390幾萬將近400萬的金額。 附表二: 被告:好,那上面餘額跟這邊的餘額應該要正確啊,可是你看喔,這邊是3,000多萬,這邊剩下490幾萬,我我必須跟大家講一件事情,那我就很奇怪啊,為什麼這幾張簽的報表,這四月三十號五月十一號這幾號披露,那我就去翻月刊啦,那我翻月刊的時候我就發現一件事情,下一頁,上月餘額3,191萬4千9百不平衡啊,這不平衡的差距太大啦,剛剛已經表現出來啦,你看啊這邊是3,100多萬,這邊是490幾萬哦,左右兩邊就已經不對稱囉,這不對稱的金額2,000多萬啊,這個還得了啊,那這個帳到底是怎麼做出來的,這差異太大了,來,再下一張,好,我就去看24屆263期第15次跟第16次月會,107年4月20號,來,賴復榆當時候就是主席,他在12月份的財務報表上面說負債差額是10,685-,服務中心會計已經請專業人士進行查帳逾兩個月,經試算與校對多次惟都不能將負債平衡表進行平衡,做為新會計年度作業,宜採取相關作為,辦法,建議將負債差額10,685列為呆帳,以利為新年度的會計作業,總幹事督導會計作業,倘若無法完成會計作業,建議解聘會計,同案同時提案請委員討論,並列計「應付未付」,並請劉召委....是不是劉琇顏委員妳,是不是妳,妳剛剛說妳出來弄的啊!是不是妳? 被告:好,等一下,0K,跟王雅卿委員提供協助妳四月底完成這步驟,好,妳負債差額差一萬多塊錢,好,總幹事在這個部分說已完成資產負債表的平衡,各位,我剛剛給各位看的,那叫平衡嗎?你把它跳到最上面一頁,剛剛那四頁起來,不是,再下來,再下來,再下來,好,各位,各位委員你手上都已經有看到這份表格,好,各位可以看到一件事情,這邊的保證金不見了,這邊的保證金不見了,這邊的應收票據,這個的應收票據,這裡的應收票據379萬被拿到表外來了,被拿到表外來了,我很坦白講一件事情,這已經是法律上的問題了哦,你在會計做帳的時候你可以這樣做嗎?這應該是屬於偽造文書了喔! 原告:沒錯,偽造文書。 周委員:貪瀆... 被告:貪瀆不算,貪瀆不能講。 周委員:哦... 被告:貪瀆的部分是屬於帳查出來有問題... 周委員:那我抱歉。 被告:現在目前我談的部分是什麼,侵權,背信,跟偽造文書,0K,好,下一頁,0K,再下一頁,0K,賴副,你在四月份有提案嘛。 原告:沒錯。 被告:你不能講說你不知道嘛。 原告:我提案的我負責。 被告:0K。 原告:再過來說我掛名的。 被告:0K,107年五月總幹事,你報告資產負債表平衡的了嘛,對不對? (中間省略) 被告:好,再來,再來,再下一張,這會議記錄,等一下,再上一張,這一張,好,再下來,再下一張,這個部分我必須要跟大家講一件事情,你的差額只有10,865,你為什麼把921萬的保證金丟到我們現全的帳戶裡面去,保證金不是我們的財產咧,它是負債,這代表什麼事情,你這個月的報表做出來是偽造文書,這是公開的資料,上面都有人簽名晝押,OK,好,賴先生你也簽名用印了哦,… 附表三: 被告:OK,再來,我剛剛講的106年的保證金及保證金xx總共921萬6千4百塊錢,請問保證金可以變成社區的存款基金嗎,保證金在會計準則是屬於負債,請問可以放在我們的現金流嗎,這是很嚴重的過失呢這是違反法令的呢。 原告:沒錯。 被告:0K,根據適用的報表負債差額只有10,685有必要把900多萬的保證金存入社區的保證基金嗎,差額10,000塊錢剛剛36,000就吵成這個樣子,個行政權就可以裁決了啊,為什麼把社區的保證金放到我們社區的存款基金去,亂搞,違法,這有違反比例原則,而且保證金可以放到存款基金這個科目嗎? ...... 原告:沒有,等到報告完…這是違法。 被告:再來,根據保證金跟押金跟應收票據就我法務的立場,我的想法這個應該要表列跟管理的,以前我們在保證金這裡通通都沒有表列跟管理,這是一個很嚴重的過失,保證金有人已經開了繳了車子的押金,他哪一天大華中學畢業走了,這筆錢有沒有人去追,這放在我們裡面還是領走了,所以保證金會是一個黑洞,也有可能是一個小金庫,所以這個是一定要有辦法去表列,那剛剛林金信有講,因為我跟林金信我們兩個是沒有跟我在做這個報表,昨天做的,我不知道,前幾天我看到總幹事丟出來後我才知道你們把資產負債表把它弄出來,所以在107年1月到9月的資產負債表全部都是錯誤的,相關人員應該負起行政責任。 原告:法律責任,不是行政責任。 被告:對,法律,法律責任,第一預備金和第二預備金這些重要的負債,負債表中這些重要的科目不見了,非常的明顯,違法,違反社區規約,OK,107年的整個財務報表非常的嚴重,資產負債表只編到九月,大概九月就沒有再編了,107年12月損益表甚至只有收入跟支出,明細都沒有,相關人員是不是知道這是非常嚴重的事,並且要負擔起法律相關的責任,根據以上的報告,來,下一張,我有跟大家講。 附表四: 劉委員:對,違法的話,他從23屆... 被告:我不用啊,妳先把報表改回妳就是違法的啊... 劉委員:他先去查... 被告:我不用去查,我為什麼要查… 劉委員:管理委員,他時間很多,我建議他… 被告:我跟妳講,是妳自己要去查,XXX沒有事情啊... 劉委員:各位委員你們先聽我講完,24屆延續23屆的帳,會計有問題帳有問題我們在開會的時候提出來有問題,財委跑掉了,財委跑掉了,我們做帳有問題財委就跑掉了,跑掉了就沒有財委了,好,就叫人家擔任財委,又再第二個人擔任財委,對不對,擔任了財委一發現帳有問題,會計跑掉了,那你說怎麼辦,會計又跑掉了,好,芊卉做個帳,芊卉下去接出納跳到會計去接帳,她搞不清楚了,怎麼接,怎麼接,一百萬怎麼接,對不對,好,她做了四個月,四個月報表不出來,社區就有人講話了,對不對,說妳怎麼做的四個月帳都怎麼沒有出來,好,你要澄清你要去延伸前面的問題,好,對,就查,不要... 原告:就上法院,上法院喔歷任的會計通通都會叫回來,對不對... 劉委員:對...我先講完...21屆... 原告:上法院...法官...讓周大哥講好不好... (吵雜聲)... 劉委員:你先等一下... 被告:妳已經講過了。 劉委員:沒有… 劉委員:那以後社區的事情都不要做了,上法院… 劉委員:對對對,都不要做了,然後我告訴你,我們的財委,我們的監委在這邊跟我們的副主委在這邊…我們三個人在這邊,我是公關跟文康的人,我幹嘛淌這趟渾水,上面也沒有我的名字簽,這帳沒出來,我要講一句話,我要講一句話,沒有我只講一句話,我說會計,前面的帳怎麼樣,先暫緩,後面妳收多少支出多少妳全部明細都列得很乾淨的出來給委員看,前面的帳我們妳有辦法請專家去查,請專家去查,那妳現在收入多少支出多少… 周委員:妳講了好幾句... 劉委員:...那你跟那個什麼傳票正確我們認那裡就好了,前面的帳給專家去弄…(吵雜聲)...就這樣處理,你林法召憑什麼,上面沒有我的名字,你憑什麼把它拿到法院去… 周委員:這樣,這樣,這樣好不好,第一個我建議… (一陣吵雜聲)… 梁委員:聽發言的委員講。 周委員:法律來講是不縱容是非,像花蓮縣長那個傅某某他也被告了以後,在他很多年以後定罪以後他才辭職的,對不對,這是要法院判的,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有不法,查到底… 被告:這不是講帳的問題,這是不法。 周委員:對,有不法查到底,好不好,我就這兩句話,好不好。 被告:好,OK。 樊委員:但是在查到之前是無罪的哦。 周委員:沒有查到都是沒有罪的。 許委員:那我們兩個現在來做決議好不好... 周委員:...公平就好... 許委員:那個我們上一屆的財委她在這邊,她只是要澄清一 件事情,她沒有跑掉,她只是辭委員而已,她... 許委員:對,她澄清啦,她澄清啦,而且她那個時候做帳她都0K的啦,那這個案子我們就做決議,好不好。 被告:我提議兩個案子,第一個案子是重新改選,主委副主委跟... 許委員:我覺得這個… 原告:無罪推定我們剛剛已經講了。 被告:沒有啊,這不是無罪啊,事實上這個報表裡面這個上面所看出來就是有問題的啊。 原告:所以有沒有罪是法召決定還是法院決定。 被告:誒,啊你不是,不是... 原告:這樣子是由誰決定嘛。 被告:你已經犯法啦,這已經是偽造文書啦… 原告:所以是你說我犯法。 樊委員:應該是去法院去法院再確認之後,法院說犯法就犯法。 原告:是你說我犯法,對不對,你現在拿那些東西來想要改選,我跟你講,你是不是想當副主委,你好好跟我講,我給你當就好了...你現在想拉我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