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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江碧珊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

原告
健博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夢凝
被告
欣太陽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鳳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10 年6 月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育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660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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