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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621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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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芳怡
被告
解彥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309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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