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463號
- 原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訴訟代理人
- 邱至弘
- 被告
- 朱明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53元,及其中新臺幣7,839自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壢小字第4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553元,及其中新臺幣7,839自民國111年4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