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63號
- 原告
-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宇君
- 訴訟代理人
- 吳政洋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倢
- 訴訟代理人
- 劉德明
- 被告
- 周其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