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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72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黃丞蔚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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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金雄
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律師
複代理人
簡欣柔律師
複代理人
受 告 知人 吳桂津
被告
如附表一編號1至435(排除編號1、2、50、71、10

1、139、154、166、180、240、247、248、259、

261至269、274、284、290、304、310、318、32

5、352、353、385、4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4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富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9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41至243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姜乾造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范戴端妹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000分之4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249、416、417、434、43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次郎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羅玉昭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黃正文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古景洋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70000分之176及公同共有70000分之176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3至415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張玉枝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418至422所示之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李秀連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繼承登記。

附表一編號304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張玉維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2000分之50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附表一編號403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應就被繼承人張震武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公同共有4000分之65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

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依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訴外人即本件原始原告蔡長泰於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本件土地),然彼於訴訟繫屬中之113年2月20日將其應有部分2000分之50移轉登記予原告,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本院主卷三第290頁反面及第110頁),嗣原告於114年3月26日以民事聲請承當訴訟狀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主卷四第98頁),惟因本件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且部分共有人需行公示送達,欲獲兩造全體同意顯有困難,故本院於114年4月17日裁定許可原告承當本件訴訟(見本院主卷四第142至147頁),並將該承當訴訟裁定送達兩造(見本院主卷四第150至164頁、114年5月21日庭期(裁定)回證卷),是參照上揭規定,本件由原告承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二、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及第178條亦有明文。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2、139、154、166、247、248、259、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而附表一編號2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3至425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154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155、156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166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6至428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47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249、416、417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48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34、435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59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18至422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290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10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18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13至415所示之被告所示之被告;附表一編號325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而上開繼承人均未拋棄繼承,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主卷四第68至71頁;主卷六第14至18頁;主卷四第221至223頁;主卷四第49至52頁;主卷六第19至24頁;主卷四第72至76頁;主卷四第44至48頁;主卷五第269至273頁;主卷四第41至43頁;主卷五第261至268頁);附表一編號139之繼承人為附表一編號429至431所示之被告,有全戶戶籍資料、親等關聯、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及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本院個資卷第19至27頁)。

㈡原告以114年1月24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聲請調查證據暨陳報狀、114年3月17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暨追加訴之聲明狀、114年5月20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追加訴之聲明二狀、114年8月21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114年10月8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狀、114年10月17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聲明承受訴訟二狀(見本院主卷四第28至39、56至67、209至220頁、主卷五第221至232、250至260頁、主卷六第3至13頁)就前述訴訟繫屬中死亡者聲明承受訴訟,並經本院將上開書狀送達渠等繼承人(見本院主卷四第225至227頁、主卷六第45頁、回證卷三、114年5月21日庭期回證卷、115年1月21日庭期回證卷),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㈢另附表一編號131所示之被告蕭輔宏於訴訟繫屬中成年,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主卷五第70頁反面),惟因原告與被告蕭輔宏均未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裁定命被告蕭輔宏承受訴訟(見本院主卷六第32至37頁),而本院亦已將該承受訴訟裁定送達兩造(見本院主卷六第38至49、51至53頁、115年1月21日庭期回證卷),亦與前開規定相符,當應准許。

三、再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請准將本件土地歸由原告取得。嗣因本件土地共有人死亡而陸續追加繼承登記聲明,並於本院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見本院主卷五第230至232、244、259頁、主卷六第12、13頁),核其基礎事實同一,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四、末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定有明文。經查,本件附表一編號8、44、74至77、86、126、127、133、134、140、142、144、145至148、202、206、212、215至217、219、230、231、257、270至273、278、282、350、401、402、404所示之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餘被告,除附表一編號188、281、297、356至359、363所示者外,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爰依職權命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共有之本件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然因本件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應有部分甚為繁雜,倘以原物分配予各共有人將過度割裂本件土地,致本件土地無法完全利用進而減損經濟上之利用價值,可見本件土地以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故請求以變價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

㈡另附表一編號1、50、71、240、274所示之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而附表一編號2、139、154、166、247、248、259、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然彼等繼承人皆尚未就彼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自有請求彼等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又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被告亦於起訴前死亡,且渠等業經苗栗地方法院與新北地方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即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遺產管理人,惟該遺產管理人尚未就渠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故當有請求該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之必要。

㈢爰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

二、附表一編號8、44、74至77、86、126、127、133、134、140、142、144、145至148、202、206、212、215至217、219、230、231、257、272、401、402、404所示之被告,雖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沒有意見;附表一編號270、271、273、278、282、350所示之被告,亦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於本院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時聲明原告之訴駁回,惟並未敘明具體理由;附表一編號423、425所示之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曾提出民事答辯狀,惟業已具狀表明撤回答辯,等同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附表一編號188、281、297、356至359、363所示之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然未提出具體答辯聲明或陳述;其餘被告則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在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須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是以共有人就共有物如無處分權可資行使,共有人無從以協議方式為分割,法院亦不能依共有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故共有之不動產之共有人中一人死亡,他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時,為求訴訟之經濟起見,可許原告就請求繼承登記、遺產管理人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合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與請求該死亡者之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是於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或遺產管理人未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以前,自不得分割共有物。經查:

⒈附表一編號1、50、71、240、274所示之被告均於起訴前,渠等繼承人分別為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與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與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與241至246、249至258、260、403所示之被告,與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此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及家事事件公告查詢截圖在卷可參(見本院主卷一第56、528、529頁、主卷三第294反面至314頁、主卷四第68反面至71頁;主卷一第120、530頁、主卷三第314反面至324頁、447頁反面;主卷一第155、156頁、主卷三第130至138、325至354反面、355反面至366、367反面至399、448至453頁、主卷四第221至223、主卷六第14至18頁、本院個資卷;主卷一第395、398頁、主卷二第386至389頁、主卷三第399反面至402、403反面至407頁、主卷四第49至52、72至76頁、主卷六第19至24頁;主卷二第362頁、主卷三第139、140、453反面至471頁;主卷一第540至579頁)。又上開繼承人除附表一編號244至246、249至258、260、403所示之被告,已就被繼承人范姜文秀部分辦妥繼承登記外,其餘繼承人皆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是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3至49、423至425所示之被告,與51至70、354所示之被告,與72至100、102至138、140至153、155至165、167至179、181至239、355至365、426至431所示之被告,與241至243所示之被告,與273、366至384、386至402、404至406所示之被告,各自就被繼承人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於法有據。

⒉附表一編號290、310、318、325所示之被告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彼等繼承人已如前述。復揆諸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彼等繼承人亦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原告請求彼等繼承人即附表一編號407至412所示之被告,與311、312、432、433所示之被告,與413至415所示之被告,與324、326至328所示之被告,各自就被繼承人所遺本件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亦有理由。

⒊附表一編號304、403所示之被告於起訴前即死亡,並分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繼字第1146號民事裁定(見本院主卷二第394頁)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222號民事裁定(見本院主卷三第111頁)選任徐芝樺為渠等遺產管理人,惟揆諸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徐芝樺尚未就渠等所遺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是原告請求渠等遺產管理人就本件土地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後,再分割本件土地,當有理由。

㈡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本件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各自應有部分如附表二應有部分欄所示,且兩造就本件土地並未定有不分割之契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情事等節,業據提出本件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見本院主卷三第280至293頁),並為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之被告所未爭執,而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是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原告已請求本件土地已歿共有人之繼承人及遺產管理人辦理繼承登記及遺產管理人登記,如前所述,且本件土地無法定不能分割之情事及依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如前述,則原告本於土地共有人之地位,請求分割本件土地,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再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定決定,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須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使用情形、共有物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其分割方法始得謂為適當。所謂原物分配有困難,當依社會一般之觀念定之,包括法律上之困難,如法律上禁止細分,以及事實上之困難,如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配所獲分配之共有物極少,致難以利用,故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就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效用以及各共有人之主觀因素與使用現況、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為公平之考量。經查,本件土地含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公同共有人後,共達400多位,然本件土地面積僅1,890平方公尺,此有本件土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主卷三第280頁),是如依兩造應有部分之比例原物分配,勢將導致土地細分,產生畸零地或形狀破碎難以利用之問題,進而降低本件土地經濟上利用價值,足見以原物分配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顯有困難。至原告主張之變價分割,可使本件土地消滅共有關係,除有助提昇本件土地之利用價值及經濟效益外,各共有人亦得以變賣之價金分配取得換價,將土地轉換為更具經濟流通性之現金,並享受與應有部分比例相應之等值利益,況共有人如有意願取得本件土地,亦可透過參與競標之方式達成目的,是本院審酌上情認以變價分割之方式,方能兼顧兩造利益及公平性。

㈣從而,原告請求以變價分割之方式分割本件土地,併請求附表一編號1、2、50、71、139、154、166、240、247、248、259、274、290、310、318、325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與附表一編號304、403之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管理人登記,均有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無影響,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審酌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雖屬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不得不然,併參酌原告於本件土地鑑價完成後始變更聲明請求變價分割,致該鑑價費用成為不必要之訴訟成本,倘要求被告承擔此部分費用,實有違公允,再審酌避免因應有部分比例過小致訴訟費用計算過於複雜及兩造共有比例情形、分割所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方屬妥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黃丞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家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稱謂 姓名 地址 1 被告 范姜邦(歿)   2 被告 范姜玉祥(歿)  3 被告 范許淑青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4 被告 范姜群誠 新竹市○區○○路00號2樓 5 被告 范姜群麗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6 被告 范姜荃弘 新竹市○區○○街0號8樓之2 7 被告 朱木招 新竹縣○○鄉○○00號 8 被告 范姜群卉 新竹縣○○鎮○○街00巷00號 9 被告 范姜群宇 新竹縣○○鄉○○00號 10 被告 黃京正 苗栗縣○○鄉○○000000號 11 被告 黃谷任 臺中市○里區○○路00號6樓 12 被告 黃谷安 新竹縣○○鄉○○路000號 13 被告 黃白霜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3樓之1 14 被告 黃靖芸 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15 被告 黃白束 花蓮縣○里鄉○○路000號 16 被告 黃晨瑄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17 被告 林振鐘 新竹縣○○鄉○○00號 18 被告 林世豐 新竹縣○○鄉○○00號 19 被告 林俊宏1 苗栗縣竹南鎮環市路0段000巷00弄00號 20 被告 林媛珠 新竹縣○○鄉○○00號 21 被告 林媛秋 新竹縣○○鄉○○00號 22 被告 林媛慧 新竹縣○○鄉○○○○000號 23 被告 林媛芬 新竹縣○○鄉○○00號 24 被告 林明德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5 被告 林宥安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5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6 被告 林妍縈 新竹縣○○市○○路0段000巷000號 27 被告 官瑞玉 新竹縣○○鎮○○街00號 28 被告 范姜趙興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28 輔助人 范姜元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29 被告 謝淑慧 桃園市○○區○○○街000號 30 被告 范姜媛 桃園市○○區○○○街000號 31 被告 范姜如 桃園市○○區○○○街000號 32 被告 范姜朝盛 新竹縣○○鎮○○00○0號 33 被告 范姜月娥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 34 被告 范姜雅薰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35 被告 范姜永霖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 被告 范姜依含 桃園市○○區○○路000號8樓之1 37 被告 范姜依芬 桃園市○○區○○路000號 38 被告 范姜依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 39 被告 范姜豪 桃園市○○區○○路000號 40 被告 范姜國旺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 41 被告 范姜笠恩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5 42 被告 陳耀炎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3 被告 陳建成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4 被告 陳巧雯 桃園市○○區○○路0000巷0弄00號 45 被告 彭春嬌 新竹縣○○鄉○○路00號 46 被告 彭苙扉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3樓之2 47 被告 彭春惠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48 被告 彭盛宏 桃園市○○區○○○街000號18樓 49 被告 彭盛職 桃園市○○區○○路000號 50 被告 范姜文(歿)   51 被告 范姜坤燕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52 被告 范姜坤銘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53 被告 范姜素娥 桃園市○○區○○路000號 54 被告 魏福賢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9 55 被告 魏秋榮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 56 被告 魏鳯珠 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9樓-9 57 被告 范姜献華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58 被告 范姜英萍 苗栗縣○○市○○路000巷0弄0號 59 被告 曾建振 桃園市○○區○○○路000號 60 被告 曾明弘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61 被告 曾建紹 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62 被告 范姜勝德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63 被告 范姜美舒 桃園市○○區○○○0號 64 被告 范姜年廷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 64 輔助人 羅文伶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00號 65 被告 范姜美容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6樓-1 66 被告 周月娥 臺北市○○區○○街00○0號 67 被告 蕭惠嬪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68 被告 蕭惠宇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69 被告 蕭惠安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1 70 被告 蕭正鑫 新北市○○區○○路0段00000號8樓-2 71 被告 范姜富(歿)   72 被告 謝范桂香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73 被告 范金妹 桃園市○○區○○路00號 74 被告 范盈榛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75 被告 范玉美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弄0號 76 被告 范群乾 桃園市○○區○○○街000號 77 被告 范有金 桃園市○○區○○路000號 78 被告 范有福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79 被告 蒲范榮妹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80 被告 邢國英 新竹縣○○鄉○○○街00號8樓 81 被告 邢國駿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82 被告 邢美玲 臺北市○○區○○○路0○0號8樓 83 被告 邢惠玲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84 被告 范菊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 85 被告 李賴玉娥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86 被告 郭賴玉梅 臺中市○里區○○○街00號 87 被告 范姜勇 新北市○○區○○○路00號5樓 88 被告 范秀鳳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弄0號 89 被告 葉倫堃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1樓之3 90 被告 葉倫坓 桃園市○鎮區○○路00號 91 被告 葉倫村 桃園市○鎮區○○街00巷0000號 92 被告 蔡葉秀榮 新北市○○區○○○00號 93 被告 葉芊妤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10樓之3 94 被告 徐古梅英 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 95 被告 徐惠珠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96 被告 徐玲蘭 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 97 被告 湯阿妹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98 被告 徐博明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99 被告 徐博文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100 被告 徐伯騰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 101 被告 林秋菊(撤回)  102 被告 徐崇益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 103 被告 徐惠珍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 104 被告 徐玉姿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05 被告 徐錫裁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06 被告 邱秀枝 桃園市○○區○○路00號 107 被告 呂明訓 桃園市○○區○○路00號 108 被告 呂佩君 桃園市○○區○○路00號 109 被告 呂佩珊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7樓之7 110 被告 呂佩儒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之1 111 被告 呂芳森 桃園市○○區○○路00號 112 被告 呂玉嬌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113 被告 呂玉霞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114 被告 古秀華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 115 被告 余秀蘭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16 被告 古皓夫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117 被告 卓德光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18 被告 卓聖方 桃園市○○區○○路000○00號11樓 119 被告 卓聖耕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號 120 被告 古清雅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121 被告 黃火玉 桃園市○○區○○路000號 122 被告 黃玉樹 桃園市○鎮區○○街000號 123 被告 黃鈺庭 臺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 124 被告 葉徐秀錦 桃園市○○區○○街00號 125 被告 徐秀連 新竹縣○○鄉○○路000巷0號 126 被告 蕭陳秀英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27 被告 蕭家益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128 被告 蕭詠隆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號 129 被告 吳碧惠 桃園市○○區○○路00000號3樓 130 被告 蕭瑋如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1 被告 蕭輔宏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2 被告 蕭家清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3 被告 蕭興成 桃園市○○區○○○○街000號 134 被告 蕭高玉琴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5 被告 蕭家豪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6 被告 蕭家峰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7 被告 高家富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8 被告 蕭興和 桃園市○○區鎮○街00號 139 被告 江蕭阿蘭(歿)  140 被告 曾蕭秀琴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141 被告 范姜清龍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0號 142 被告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3 被告 范姜清風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144 被告 范姜弘育 桃園市○○區○○街00號 145 被告 范大妹 桃園市○○區○○街00號3樓 146 被告 范姜若蓁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樓 146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7 被告 范甘妹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147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8 被告 范秀瑜 新北市○○區○○○路00號8樓 148 訴訟代理人 范姜清治 桃園市○○區○○路0000號 149 被告 范姜張金鳳 新竹縣○○鎮○○路000號 150 被告 范姜璟德 新竹縣○○鎮○○路000號 151 被告 范姜正檀 新竹縣○○鎮○○街00號 152 被告 范姜正豐 臺中市○里區○○路0段000號 153 被告 范姜玉珍 新竹縣○○市○○○路000巷00號 154 被告 范姜彭碧蘭(歿)  155 被告 范姜雯俐 新竹縣○○鎮○○路00號 156 被告 范姜宗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2樓之1 157 被告 范姜清坎 籍設新竹縣○○鎮○○街00號 158 被告 范姜証龑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1 159 被告 范姜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3樓 160 被告 范姜嬌 新竹縣○○鎮○○路000巷00號 161 被告 陳范姜金蘭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9樓 162 被告 萬春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3 被告 黃曉君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4 被告 黃曉晴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5 被告 黃曉貞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5樓 166 被告 黃教儒(歿)  167 被告 黃政賜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8 被告 黃政杉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69 被告 黃有貴 桃園市○○區○○0000號(遷出) 170 被告 黃政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171 被告 范姜盛 花蓮縣○○鄉○○路000號 172 被告 范姜財 花蓮縣○○鄉○○路00號 173 被告 范秀菊 臺中市○○區○○路00號 174 被告 王淳逸 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 175 被告 王艷萍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遷出) 176 被告 王靜巧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 177 被告 王瑾莉 桃園市○○區○○路00巷0弄0號 178 被告 范坡 花蓮縣○○鄉○○路000號 179 被告 陳二禎 桃園市○○區○○街00號 180 被告 黃菊妹(撤回)  181 被告 陳國仁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2 被告 陳國兆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3 被告 陳美玲 桃園市○鎮區○○路00號3樓 184 被告 陳達欽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5 被告 陳義芳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2樓 186 被告 陳達君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187 被告 陳招良 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188 被告 陳麗媛 桃園市○鎮區○○路○鎮段000號 189 被告 陳慧敏 桃園市○○區○○路000號 190 被告 鄭嘉賢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8樓 191 被告 鄭嘉銘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3樓 192 被告 鄭嘉瑋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4樓 193 被告 鄭金水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1 194 被告 鄭金龍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5 195 被告 鄭秀鑾 苗栗縣○○市○○路000巷00號 196 被告 鄭秀嬌 桃園市○○區○○街00號2樓-3 197 被告 許秀甘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8 被告 陳怡君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199 被告 陳怡佳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0 被告 陳曉靜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1 被告 陳建志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02 被告 陳國煌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03 被告 杜陳阿菜 新北市○○區○○路00號 204 被告 劉陳鳳玉 桃園市○鎮區○○路00000號 205 被告 卓陳鳯環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5樓 206 被告 陳金玲 桃園市○鎮區○○路0000號 207 被告 陳范月梅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208 被告 范桂英 花蓮縣○○鄉○○路000號 209 被告 范秋滿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3樓 210 被告 林振春 花蓮縣○○鄉○○路00號 211 被告 林振德 花蓮縣○○鄉○○路00號 212 被告 林秀蘭 臺中市○里區○○街000巷00號5樓 213 被告 林秀珠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214 被告 莊桂香 花蓮縣○○鄉○○路0段000號 214 監護人 洪鎮福 花蓮縣○○鄉○○○街00號 215 被告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6 被告 張俊傑 桃園市○○區○○○街0號14樓 216 訴訟代理人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7 被告 張曉綾 桃園市○○區○○○路00號14樓 217 訴訟代理人 張民雄 桃園市○○區○○街000號 218 被告 張民樑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19 被告 張民康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20 被告 林桂英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3樓 221 被告 張竣惟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222 被告 張竣能 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223 被告 黃張美慧 桃園市○○區○○路000○0號 224 被告 徐張淑妹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225 被告 張美玉 桃園市○○區○○○街0000號 226 被告 徐同立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7 被告 徐同協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8 被告 徐月玲 新北市○○區○○路000號-1二樓 229 被告 徐美玲 桃園市○○區○○街0000號 230 被告 池增雄 桃園市○鎮區○○路0000巷00號 231 被告 池阿水 新竹縣○○鄉○○路000號 232 被告 張壬水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233 被告 張坤成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0弄00號 234 被告 張坤星 桃園市○○區○○○○街00000號6樓 235 被告 張坤龍 桃園市○○區○○路00000號12樓 236 被告 張坤明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00號 237 被告 張美香 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0弄00號 238 被告 張美珠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39 被告 李池幸妹 桃園市○○區○○路000號 240 被告 范姜文秀(歿)   241 被告 陳范勤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242 被告 范阿花 花蓮縣○○鄉○○○街000巷0號 243 被告 詹范玉嬌 新北市○○區○○街00巷0號 244 被告 范姜群寶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11樓之3 245 被告 范姜群生 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246 被告 范姜松光 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247 被告 張次郎(歿)  248 被告 張震文(歿)  249 被告 張嘉萍(兼張次郎之繼承人) 新北市○○區○○路000號12樓 250 被告 徐文雄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2樓 251 被告 徐政隆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4樓 252 被告 徐淑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3 被告 徐惠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4 被告 徐碧貞 桃園市○鎮區○○街00號 255 被告 李木清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6 被告 李木枝 桃園市○○區○○○路000號 257 被告 李秀珍 桃園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 258 被告 李秀玉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 259 被告 李秀連(歿)  260 被告 李秀春 新竹縣○○鄉○○路00號 261 被告 潘嘉惠(撤回)  262 被告 曾楷逸(撤回)  263 被告 曾菊櫻(撤回)  264 被告 曾登霖(撤回)  265 被告 曾羽婕(撤回)  266 被告 曾瑜鈁(撤回)  267 被告 曾雲嬌(撤回)  268 被告 曾家琳(撤回)  269 被告 范照子即李范姜金鳳(歿)   270 被告 范傳治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70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1 被告 范姜鈞照 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 271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2 被告 葉日崇 新北市○○區○○街0號3樓 273 被告 范姜明溪(兼范戴端妹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3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4 被告 范戴端妹(歿)   275 被告 葉佳湧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2 276 被告 范姜乾順 臺北市○○區○○街000號 277 被告 范姜朝源 桃園市○○區○○○路000號 278 被告 范啓光 桃園市○○區○○路0段0巷00號 278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79 被告 范姜坤爐 桃園市○○區○○○00000號 280 被告 范姜朝淦 桃園市○○區○○路0000巷00號 281 被告 范姜黃蘭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81 訴訟代理人 范姜金清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281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82 被告 范姜榮錦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82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83 被告 范姜宏森 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1 284 被告 范姜榮全(撤回)  285 被告 范姜世晟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 286 被告 范姜庚 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287 被告 范姜榮助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 288 被告 范姜貴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號 289 被告 范姜春秀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290 被告 古景洋(歿)  291 被告 古景文 桃園市○○區○○路00000號 292 被告 古賽鳳 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5樓 293 被告 古淑玲 新竹縣○○鎮○○路0段000巷0弄00號 294 被告 古雨淇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號 295 被告 胡創博 臺北市○○區○○路00號9樓 296 被告 張游月女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297 被告 范姜徐玉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297 訴訟代理人 范姜華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 297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298 被告 范姜榮浩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299 被告 范姜柏恩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號 299 法定代理人 熊廷翰 桃園市○鎮區○○路0段0巷00弄0號 299 法定代理人 范姜婷 桃園市○○區○○街000巷000弄000號 300 被告 范姜建光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301 被告 魏蘭芳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02 被告 張玉英 新竹縣○○鄉○○街00號 303 被告 張玉寶 新北市○○區○○街00號6樓 304 被告 張玉維(歿)   304 遺產管理人 徐芝樺(張玉維之遺產管理人)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305 被告 張瑞芳 苗栗縣○○市○○街00號 306 被告 鄭惠心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7 被告 范姜敬凱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8 被告 范晨暐 (原名:范瀠勻)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09 被告 彭代佳 彰化縣○○鄉○○路0段000巷00弄00號 310 被告 羅玉昭(歿)  311 被告 彭張燕(兼羅玉昭之繼承人) 苗栗縣○○鎮○○路0000巷00弄0號 312 被告 彭能光(兼羅玉昭之繼承人) 苗栗縣○○鄉○○街00號 313 被告 黃仁君 桃園市○○區○○街0段00號10樓-12 314 被告 魏梅芳 桃園市○○區○○街0號 315 被告 魏桂芳 桃園市○○區○○街00號 316 被告 張玉盛 苗栗縣○○鄉○○○0號 317 被告 張玉山 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318 被告 張玉枝(歿)  319 被告 黃忠明 苗栗縣○○鄉○○○0號 320 被告 黃世國 苗栗縣○○鄉○○○0號 321 被告 黃必強 苗栗縣○○鄉○○○0號 322 被告 曾張對妹 桃園市○○區○○路000巷0號 323 被告 張運妹 新竹縣○○鎮○○○○00號 324 被告 黃正賢(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苗栗縣○○市○○路000巷00弄0號 325 被告 黃正文(歿)  326 被告 黃正仁(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327 被告 黃坤妹(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328 被告 黃鳳枝(兼黃正文之繼承人)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弄000號 329 被告 魏大鈞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 330 被告 魏辛容 臺北市○○區○○○路00號2樓(遷出) 331 被告 魏占海 桃園市○鎮區○○街0巷0號 332 被告 黃秀雄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8樓 333 被告 黃麗玲 桃園市○○區○○○路000號 334 被告 王永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5 被告 王文杰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6 被告 王如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7 被告 王意姝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號 338 被告 羅梅花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39 被告 張雅雯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40 被告 張潔茹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號 341 被告 張德龍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8樓 342 被告 張德誠 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7樓-2 343 被告 陳春秋 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號 344 被告 葉惠慎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345 被告 葉美芝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346 被告 葉惠敏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5樓 347 被告 葉惠美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3樓 348 被告 古景模 籍設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 349 被告 范姜軒丞(原名:范姜宗聖) 桃園市○○區○○○街0號 350 被告 范姜德椿 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350 訴訟代理人 鄭皓文律師(解除委任)  351 被告 范姜金平 桃園市○○區○○街000巷0號2樓 352 被告 吳桂津(撤回)  353 被告 清竹建設有限公司(撤回)  354 被告 張貴香 桃園市○○區○○路00號 355 被告 范謝秀妹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 356 被告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57 被告 黃彥翔 桃園市○鎮區○○路000號 358 被告 黃怡鳳 新竹市○區○○路000號2樓 358 訴訟代理人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59 被告 黃怡嘉 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之5 359 訴訟代理人 吳秀珠 桃園市○○區○○○街000號4樓 360 被告 黃木松 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遷出) 361 被告 黃玉美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62 被告 黃玉雪 桃園市○鎮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 363 被告 許友成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4 被告 許慶堂 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365 被告 張黃玉 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2樓 366 被告 朱仕民 新竹縣○○鎮○○○00巷0號 367 被告 朱士友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68 被告 余秋菊 桃園市○○區○○路000號 369 被告 范姜強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370 被告 范姜筱詩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371 被告 張范姜米英 新竹縣○○鄉○○街00巷00號 372 被告 范姜謝玉蘭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3 被告 范姜金蓮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74 被告 范姜仁浩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 375 被告 范姜仁千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6 被告 范姜仁廣 桃園市○○區○○路000號 377 被告 范姜琦 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2樓 378 被告 陳美惠 臺北市○○區○○街00號2樓 379 被告 陳瑄嬣 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6樓之5 380 被告 陳家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 381 被告 范姜葉桂妹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3樓 382 被告 范姜美珍 新北市○○區○○路000號15樓之1 383 被告 范姜美華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384 被告 張惠茹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 385 被告 范姜明溪(撤回)  386 被告 葉柏蘭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7 被告 范姜世軒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8 被告 范姜超琦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89 被告 范姜欣宏 新北市○○區○○○街0號15樓 390 被告 林雪奔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1 被告 范姜舒愉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2 被告 范姜政宇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3 被告 范姜信宇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樓 394 被告 廖瑞芳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395 被告 廖文珍 新竹市○區○○○路00號17樓 396 被告 廖卉芸 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5樓 397 被告 廖月香 桃園市○○區○○路0段00號11樓 398 被告 廖月美 籍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臺北○○○○○○○○○) 399 被告 江玉正 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400 被告 江玉貴 新北市○○區○○街00號7樓 401 被告 江秀雲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號 402 被告 江秀琴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403 被告 張震武(歿)   403 遺產管理人 徐芝樺(張震武之遺產管理人) 桃園市○鎮區○○街000巷0號 404 被告 林庭瑜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05 被告 范姜家羚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 406 被告 范姜正良 桃園市○○區○○路000號 407 被告 吳玉蘭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408 被告 古勝全 桃園市○○區○○路00巷00號3樓 409 被告 古勝年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3樓 410 被告 古月禎 桃園市○○區○○○路000號7樓 411 被告 古如萍 桃園市○○區○○○街00號 412 被告 古如華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413 被告 孫仲文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4 被告 張明湘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5 被告 張月梅 桃園市○○區○○街000巷00號 416 被告 張哲勲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417 被告 張仕婕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418 被告 林俊宏2 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 419 被告 林暐倫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 420 被告 林鼎晉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8樓 421 被告 林莉恬 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2樓 422 被告 林莉庭 臺北市○○區○○路000號6樓之16 423 被告 范姜群德 桃園市○○區○○○街00號4樓 424 被告 范姜婉婷 桃園市○○區○○○街00號10樓 425 被告 范姜婉萍 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 426 被告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7 被告 黃宥翔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7 法定代理人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8 被告 黃郁恩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8 法定代理人 黃梅夏玲 桃園市○○區○○路000巷000號 429 被告 江建鵬 桃園市○○區○○街0段000號 430 被告 江宥憑 桃園市○○區○○街0段0000巷00弄00○0號 431 被告 江泳嫻 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432 被告 劉能成 苗栗縣○○鄉○○街00號 433 被告 劉鳳嬌 苗栗縣○○鄉○○○村00號 434 被告 張宇豪 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 435 被告 張宇婕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 
附表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728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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