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 原告
-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瀚葳
- 被告
-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