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45號
- 原告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銘
- 訴訟代理人
- 許崇慎
- 被告
- 羅廷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壢小字第345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