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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張得莉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保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寶長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二水政信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簡字第1036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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