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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

給付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張得莉

原告
永大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瀚葳
被告
菱暘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宜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100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薛福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1550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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