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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小字第345號

給付電信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訴訟代理人
張家銘
訴訟代理人
許崇慎
被告
羅廷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3年度壢小字第34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電信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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