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14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鄭正福
- 被告
- 梁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