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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壢簡字第514號

清償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方楷烽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告
梁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方楷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514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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